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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可优先获偿
2008年12月24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503 次  
     新华网上海12月22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2日开通快结快审“绿色通道”,将破产公司拖欠职工的300余万元的工资、补偿款等发放给370多名破产企业职工。这是上海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获偿的有益探索。

    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均为外商独资企业。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亚平,人员管理和业务经营相互交叉,所谓“三家公司一套班子”。

    2008年2月,三家公司因潘亚平下落不明,供应商纷纷起诉,三家公司资产和银行账户均被法院查封,生产经营已无法正常进行。

    2008年4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先后收到此前有贸易往来的苏州金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瑞联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可润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潘亚平所控制的三家公司的破产申请。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经审查后于2008年5月14日裁定立案受理。

    然而,法院经审理发现,潘亚平所控制的三家公司还拖欠了372名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0余万元。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分配,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确认后方可进行分配。

    事实上,相关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尚需一段时间,这意味着三家公司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等不能及时清偿。但鉴于大批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生活困难,法院经债权人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议提前清偿尚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目前,370多名破产企业职工已分别获得相应补偿。

    “即使企业破产,也不应让职工‘破产’。”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副院长沈英明说,“工资、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生存的基本权利,确保工资、社会保险费受偿的法定优先权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比如,《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款位居最先受偿顺序,因为工程款很大一部分为工人的工资,这一条款实际上就明确了工人工资的法定优先权。”

    据悉,上海金山区法院从2008年11月18日起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促发展、保民生”专项审判执行活动,加强化解审判执行活动中拖欠工资款、赔偿款、抚育费等纠纷的工作,保障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涉及民生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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