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咨询电话:13714548367 0755-28281809  
网站首页 维权动态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女工保护 工资福利 国企改制 企业维权 工伤事故 劳动法规 案件精选 仲裁诉讼 在线咨询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仲裁诉讼 → 仲裁知识 →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
2006年3月23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admi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364 次  
劳部发[1997]285号)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京劳仲文[199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应依据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发布人:admin
 
上篇文章:深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下篇文章: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站内搜索
搜索选项: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维权网)版权所有 设计:Szele.Net
Copyright © 2006 Sz12333.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
深圳劳动维权网为非赢利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