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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一年内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2009年4月6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94 次
孙某在郯城一家企业做业务员,用人单位拖欠他一年半以前的业务提成和奖金。由于怕被辞退,他之前一直未向单位提出支付提成和奖金的要求。近期,孙某准备辞职,便想要回企业拖欠的提成和奖金。但由于较长时间没有主张权利,孙某不知道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便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劳动者超过60日未申请仲裁,就将置自己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但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内容突破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第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第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中,孙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想让单位支付拖欠的1年半以前的提成和奖金,根据上述规定,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如果其在辞职后主张权利,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杜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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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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