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咨询电话:13714548367 0755-28281809  
网站首页 维权动态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女工保护 工资福利 国企改制 企业维权 工伤事故 劳动法规 案件精选 仲裁诉讼 在线咨询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仲裁诉讼 → 仲裁知识 → 辞职一年内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辞职一年内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2009年4月6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94 次  
    孙某在郯城一家企业做业务员,用人单位拖欠他一年半以前的业务提成和奖金。由于怕被辞退,他之前一直未向单位提出支付提成和奖金的要求。近期,孙某准备辞职,便想要回企业拖欠的提成和奖金。但由于较长时间没有主张权利,孙某不知道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便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劳动者超过60日未申请仲裁,就将置自己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但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内容突破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第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第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中,孙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想让单位支付拖欠的1年半以前的提成和奖金,根据上述规定,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如果其在辞职后主张权利,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杜文华
                 
 发布人:卫婷
 
上篇文章:工资是否已发放 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下篇文章:劳动仲裁新规 给职工撑腰 专家解读五大亮点
站内搜索
搜索选项: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维权网)版权所有 设计:Szele.Net
Copyright © 2006 Sz12333.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
深圳劳动维权网为非赢利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