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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否已发放 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2009年3月26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60 次
小王是临沂市某砖厂职工,月工资1000元。每月3日,砖厂发上月工资。因家中有事,直到2009年2月5日,小王才找老板领取1月份工资。但老板坚持说小王在两天前已经将上月工资领走,拒绝支付小王工资。小王觉得委屈,自己明明没领工资,老板凭什么说自己已将工资领走。小王多次找老板理论,但一直没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砖厂老板支付1000元工资。
仲裁委受理后,通知小王和砖厂老板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因砖厂老板是个体企业,管理很不规范,并没有职工领取工资的证明,小王也没有相应证据提供。最后,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既然砖厂不能提供已给小王发放工资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责任。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小王的请求,裁定该砖厂支付小王工资1000元。贾洪鹏 俊天
发布人:
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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