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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5月29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94 次  
 深劳社规[2009]8号

    为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推介失业人员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有关规定,现对提供免费职业推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的对象

    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以及培训机构为所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推荐的,可按推介成功人数,向失业人员所属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凡经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免费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三、申请补贴的程序

    (一)补贴申请

    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应于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及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推荐上岗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审核表》;

    2、《深圳市推荐上岗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明细表》;

    3、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失业证复印件;

    4、《就业登记信息表》复印件;

    5、社会保险清单;

    6、《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

    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供失业人员在本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

    (二)补贴拨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并验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和补贴费用审核工作。核查情况属实并审核通过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监督和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骗取补贴的,应依法追回,并上报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颁布日期:2009-4-21
执行日期:2009-4-21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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