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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加班费岂能“包干”
2009年8月12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27 次  
   刚毕业的大学生小蒋今年6月与某宾馆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蒋每周工作7天共68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包括在月工资内。小蒋感到很困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宾馆将工资和加班费合并的做法对不对?
  评析:这一案例属于“包干工资”和超时劳动的问题。一些企业利用刚毕业大学生求职心切、缺乏求职经验,与其签订这种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日渐增多。
  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工资内的方式,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称为“包干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另行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关于工作时间,根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中工时制度的规定,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休息时间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因此,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属无效条款,无法律约束力。华夫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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