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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违法 企业无权评判解除孕期女工劳动合同需给经济补偿
2009年11月11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工人日报  本文已被浏览 212 次  
林女士搞平面设计是一把好手,自从公司又招聘一个设计师后,她在老板心目中的地位一落千丈。不久前,公司以她未婚先孕违反国家法律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为讨回公道,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近日,仲裁裁决该公司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无意再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林女士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林女士说,公司欲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时,她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两个多月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公司不应该在此时辞退她,否则即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

    林女士不说这话还好,一说自己怀孕了,公司老板立即反驳:“要说违反法律,也是你违法在先。公司不能放着好好的员工不用,而使用一个违反国家法律、毁损企业声誉的人。”随即,公司以林女士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林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性质属于企业,根本无权评判员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性质的行为。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对林女士的行为性质做出认定,即自行确认并解除林女士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的行为不具合法性。

    鉴于该公司单方解除林女士的劳动合同,林女士又值孕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林女士进行特殊保护。由于林女士在公司做出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后无意再履行原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发给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生活补偿费。故裁决该公司应按林女士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午报记者 赵新政 实习记者 李晨阳)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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