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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月上夜班女工犯难 不上夜班就辞退单位违法
2009年3月4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42 次
怀有7个月身孕的沂水县某厂女工王女士,近期因身体不便,向厂方提出要求调整工作时间,不再上夜班。然而,这一正当要求遭到了拒绝。厂方声称,既然身体不便,就解除合同吧。王女士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及时上门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认定该企业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遂向该企业发出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电器仪表厂马上调换王女士的夜班工作,安排相应的白班岗位,“三期”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通讯员 王世欣 顾然华 记者 金丽华
发布人:
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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