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咨询电话:13714548367 0755-28281809
网站首页
维权动态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女工保护
工资福利
国企改制
企业维权
工伤事故
劳动法规
案件精选
仲裁诉讼
在线咨询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 → 哪些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工龄连续计算
哪些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工龄连续计算
2009年9月7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山东工人报 本文已被浏览 378 次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着例外。
第一,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 《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第二,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因在人事调动情况下,实际上是产生了劳动关系的概括转移,即在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这种转移一般包括工龄在内,从而表现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到新用人单位后连续计算。
第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魏智
发布人:
卫婷
上篇文章:
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将原单位工龄清零
下篇文章:
主张工伤待遇别忘要求经济补偿
站内搜索
搜索选项:
标 题
发布人
请选择分类
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维权网)版权所有 设计:
Szele.Net
Copyright © 2006 Sz12333.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与我在线
┋
网站管理
深圳劳动维权网为非赢利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