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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济补偿支付年限的特殊规定
2009年4月15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79 次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这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12个月限额,但又设立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12个月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12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存在“3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刘浩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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