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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缘起第三人工伤职工应获双赔
2009年2月17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71 次
2008年9月8日,张某驾驶车辆给日照某销售公司运送化肥,销售公司让张某把车直接开进车库卸货。当张某将车开至指定地点,解开绳子准备卸货时,装载的化肥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倾斜,有几袋化肥从车上滑落下来,将正在车间上班、走到车旁的王某砸倒。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600元。期间,王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待遇。2008年11月23日,王某将张某诉至日照市某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共计56660.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受伤害是由张某操作不当引起的,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全部损失56660.8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王某25600元的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者,除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外,对侵权第三人还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布人:
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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