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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导致重大损失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解除
2010年1月20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山东工人报 本文已被浏览 188 次
2008年9月,费县小伙王某与该县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责公司的业务销售工作。2009年8月,王某签单发货时因一时疏忽把两家公司所要产品颠倒,给两公司造成了损失。事后,服装公司虽然对两家公司的损失给予了赔偿,但还是失去了与这两家公司继续合作的机会。由于王某的严重失职,服装公司损失了100余万元。事情处理完之后,服装公司辞退了王某。王某认为,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遂将该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铁饭碗”,是可以解除的。贾洪鹏 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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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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