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咨询电话:13714548367 0755-28281809  
网站首页 维权动态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女工保护 工资福利 国企改制 企业维权 工伤事故 劳动法规 案件精选 仲裁诉讼 在线咨询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工伤事故 → 保险待遇 →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2009年6月10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56 次  
   袁某在某制造公司负责电器维护,2008年,他在外出买配件的途中发生车祸。经公安交通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袁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8万元。袁某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09年3月,他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袁某已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如果再支付其工伤待遇,就等于享受了两份补偿,有失公允。公司只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袁某为此提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袁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私法范畴;现在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不存在冲突,并且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袁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公司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袁某因伤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已经民事赔偿,在工伤待遇中应予扣除。

 发布人:卫婷
 
上篇文章:职工患重症 如何享受医疗期
下篇文章: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补偿原则
站内搜索
搜索选项: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维权网)版权所有 设计:Szele.Net
Copyright © 2006 Sz12333.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
深圳劳动维权网为非赢利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