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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兼得
2009年3月19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卫婷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72 次  
    高某下班回家途中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虽已认定为因工死亡,但单位以交通肇事方已赔偿为由拒绝支付给其直系亲属王某工亡待遇。王某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最终获得法律的支持。
    高某系蒙阴县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6年8月14日下班回家途中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高某死亡后,该公司未提起工亡认定申请,其妻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高某为因工死亡。王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应享受的工亡待遇均遭拒绝,遂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仲裁庭审时,某公司辩称,高某是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直系亲属要求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费,交通事故侵权人均已赔偿,不应再向公司要求什么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所致侵权责任的赔偿所适用的是交通法律规范,不同于调整保险待遇的劳动法律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的是不同的对象,交通法律规范侧重于损害补偿,劳动法律规范侧重于社会救济,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60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因工死亡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本案中,该公司未为高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其发生工亡事故,公司理应支付给其直系亲属工亡待遇。公司以其直系亲属已得到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为由,拒付因工死亡待遇的做法是对交通法和劳动法的混淆,是对王某合法权益的侵害。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10077.4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338.16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127785.78元。通讯员  公维玲 刘恒  记者  金丽华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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