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0月9日,某玩具厂委托某职业介绍所招收10名女职工。10月12日,彭莉到职介所报名,并向职介所交了500元中介服务费。职介所遂出具了一份介绍信,让彭莉前往玩具厂报到上班。尚未与玩具厂订立劳动合同的彭莉上了一天班后,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便向玩具厂表示不干了。但当彭莉要求职介所退回中介服务费时,职介所却以已按约定为彭莉介绍工作,其任务已经完成,彭莉也到玩具厂上班,辞职是她自身的原因为由拒绝,彭莉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职介所退费。
评析: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职介所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一方面,彭莉接受招工条件并同意支付中介服务费,职介所介绍彭莉到玩具厂工作,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另一方面,职介所对玩具厂的居间义务并未完成。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居间义务的完成以上班为准。判断居间义务是否完成的标准有二:一是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二是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职介所虽然已经起到促进合同成立的作用,但彭莉并没有与玩具厂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其中有彭莉自身的原因,但选择工作是其应有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