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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跳槽 裁定员工赔隆鑫9万元
2008年10月7日  作者:  深圳劳动维权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  发布人:钰雯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68 次  
    来源: 重庆晨报
   
  华龙网讯(记者 戴宇 实习生 张涛)辞职一个月就到同行业企业上班,签了《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的李政(化名),因此被隆鑫工业有限公司告上仲裁庭。10日,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政违反保密协议,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9万元。
 
  据了解,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首例企业申诉离职员工违约的案件。
 
  未履行保密协议书
 
  “我们按照法规完善了与员工的各项协议,其中包括竞业限制条款。”隆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昨日介绍,2007年底开始,企业陆续与部分员工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约定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能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谋职、任职,同时企业支付相应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
 
  李政就是这些员工中的一员。今年4月底,李政以“自身发展因素”为由辞职。公司同意后,专门提醒李政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不料,李政于5月份就到重庆另外一家摩托车公司上班了。隆鑫公司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要求李政支付公司竞业禁止违约金和保密义务违约金。
 
  记者昨日在《仲裁裁决书》上看到,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李政支付隆鑫未履行保密义务的违约金1万元,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万元。
 
  随后,记者联系到李政,他表示情况比较复杂,不愿表达更多观点,但已经决定到法院起诉。
 
  新法规范人才竞争
 
  “机械行业企业间互相挖人的情况很普遍。”联英人才专家曾华表示,这起仲裁案件是我市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首例企业维权案例,新法不仅保护人才权益,也要保护企业权利。
 
  之前,有的企业没有完善劳动合同,不仅造成人才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利益也不能保障。曾华举例说,有的机械企业专门从其他企业挖人,给行业人才竞争带来不良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仅规定了企业应该做什么,也规定了人才应该做什么,这也让劳动纠纷更有法可依。“人才的职业道德将被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口头协议。”曾华认为,这起案例对规范机械企业之间人才竞争,起到很好的作用。
  
 发布人:钰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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